2022医学人文概要新大纲变动(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

发布时间: 2021-11-27
字体缩放  

2022年乡村医学人文概要大纲已发布!以下是新版大纲变动细节,请广大考生参考学习:

 

 
 
 
 
 
 

总论

P9 三、医学人文的现状与前景 

(三)医学人文的前景与挑战 

2.医学人文教育 原:《中国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2001-2015 年)是新世纪初我国医学教育改革和 发展的纲领性文件,《纲要》提出“根据医学的特点,加强医学生全面素质、创新精神和实 践能力的培养,加强并完善毕业后教育与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卫生技术队伍的整体素质。” 

改为:《中国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2001-2015 年)是新世纪初我国医学教育改革 和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其中提出“根据医学的特点,加强医学生全面素质、创新精神和实践 能力的培养,加强并完善毕业后教育与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卫生技术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一篇 医学心理学 

第一章 医学心理学总论

第一节 医学心理学概述 

一、医学心理学的概念与性质 P12 原:医学心理学的学习目标最重要的就是要加强医生的心理健康认识,全面提高心 理健康的水平,从而使医生具有良好心理状态,更好地做好教死扶伤的医疗工作、更好地应 对类似新冠肺炎疫情的考验。 

改为:医学心理学的学习目标最重要的就是要加强医生的心理健康认识,全面提高心理 健康的水平,从而使医生具有良好心理状态,更好地做好教死扶伤的医疗工作、更好地应对 类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考验。 

第二章 医学心理学基础

第一节 心理学概述 

P16 新增内容:本章将从医生的能力训练角度阐述一系列心理素质中感知观察力、思维 记忆力、想象创造力、情绪控制力、人格意志力等方面的基础知识,从而全面提升医生的个 人素质,为当一名好医生打下心理素质基础。

第四章 心理应激与心身疾病

第一节 心理应激 

P43 三、心理应激的中介机制 1.认知评价的概念和中介作用第二段 

原:lazarus 认为,应激之所以发生,是由于…… 

改为:拉扎卢斯认为,应激之所以发生,是由于…… (注:P44-49 中英人名对调) 

第八章 患者的心理问题 

第四节 特殊患者的心理问题 

P89 修改内容:2.慢性病患者的干预 2)个体心理治疗:主要包括支持性心理治疗、情绪管理、认知行为治疗。 

改为2)个体心理治疗:主要包括:①支持性心理治疗;②情绪管理;③认知行为治 疗。 

第二篇 医学伦理学 

第三章 医疗人际关系伦理

第一节 医患关系伦理 

四、医患双方的道德权利与义务 (二)医师的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 1.医师的道德权利 

P116 新增内容2021P1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的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 中具有下列权利: 1)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按照有关规范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 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2)获取劳动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 遇; 3)获得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执业基本条件和职业防护装备; 4)从事医学教育、研究、学术交流; 5)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6)对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 机构的民主管理;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以上既是医师的法律权利,也是其道德权利。此外, 医师还有要求患者和家属配合诊治、在特殊情况下享有干涉患者行为的道德权利,即医师拥 干涉权

P117 新增内容:2021P1141)树立敬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救治患者,执行疫情防 控等公共卫生措施; 2)遵循临床诊疗指南,遵守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医学伦理规范等; 3)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依法保护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 4)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医学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质 量; 5)宣传推广与岗位相适应的健康科普知识,对患者及公众进行健康教育和健康指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患者的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 

1.患者的道德权利 P117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2.患者的道德义务 

P118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四章 临床诊疗伦理 

第五节 

临床治疗的伦理剧决策 

一、临床治疗的伦理难题 

(二)临床治疗伦理难题产生的原因 

2.医学伦理难题产生的现实原因 

P1334)卫生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改为:《中华人 民共和国医师法》 (三)临床治疗中的主要伦理难题 2.保护性医疗中的伦理问题 

P134 原: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 中,应当对患者实行保护性医疗措施,并取得患者家属和有关人员的配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医生应当如实向患者或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当注意避 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 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 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第六章在强调医务 人员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时,规定:“不能或 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改为: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 应当对患者实行保护性医疗措施,并取得患者家属和有关人员的配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 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第六章在强调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 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时,规定:“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 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第八章 医学新技术研究与应用伦理 

第一节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伦理 

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精子库的伦理原则 

P164(二)人类精子库的伦理原则 

原:1.有利于供受者原则 

改为:1.有利于供、受者原则 

第三篇 卫生法规 

第一章 卫生法基础知识 

第二节 卫生法的形式、效力和解释 

一、卫生法的形式 P184(二)卫生法律 

原:目前卫生方面的专门法律有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母婴保健 法、献血法、执业医师法、精神卫生法、中医药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药品管理法、疫苗 管理法、国境卫生检疫法、职业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红十字会法等。 

改为:目前卫生方面的专门法律有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母婴保 健法、献血法、医师法、精神卫生法、中医药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药品管理法、疫苗管 理法、国境卫生检疫法、职业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红十字会法等。 二、卫生法的效力 P185(三)卫生法的时间效力 

原: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 48 条规定:“本法自 1999 5 1 日起施 行。”该法是公布于 1998 6 26 日。 

改为: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 67 条规定:“本法自 2022 3 1 日起施行。” 该法是公布于 2021 8 20 日。

第二章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一节 概述 P187 一、医疗卫生事业的原则 

原:2019 12 28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15 次会议通过了…… 

改为:2019 12 28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 

第三节 医疗卫生机构 

一、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P188 

原:《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 

改为: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院、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基本医疗 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 

第四节 医疗卫生人员 p189 一、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原:《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国家制定医疗卫生人员培养规划,建立适应 行业特点和社会需求的医疗卫生人员培养机制和供需平衡机制,完善医学院校教育、毕业后 教育和继续教育体系,建立健全住院医师、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建立规模适宜、结构 合理、分布均衡的医疗卫生队伍。

改为:《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国家制定医疗卫生人员培养规划,建立适 应行业特点和社会需求的医疗卫生人员培养机制和供需平衡机制,完善医学院校教育、毕业 后教育和继续教育体系,建立健全住院医师、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建立规模适宜、结 构合理、分布均衡的医疗卫生队伍。国家加强全科医生的培养和使用全科医生主要提供常见 病、多发病的诊疗和转诊、预防、保健、康复,以及慢性病管理、健康管理等服务。 二、保障医疗卫生人员执业环境 

原:《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全社会应当关心、尊重医疗卫生人员,维护 良好安全的医疗卫生服务秩序,共同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 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 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人员执业环境。 

改为:《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是提供医疗卫生服 务的公共场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其秩序。全社会应当关心、尊重医疗卫生人员, 维护良好安全的医疗卫生服务秩序,共同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 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 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人员执业环境。

第三章 公共卫生法 

第二节 传染病防治法 

一、概述 原:1989 2 21 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6 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 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2004 8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11 次会议通过了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自 2004 12 1 日开始施行。2013 6 29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3 次会议对《传染病防治法》进行了修正。 

改为:1989 2 21 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2004 8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自 2004 12 1 日开始施行。2013 6 29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传染病防治法》进行了修正。 

第三节 职业病的防治法 

p196 一、概述 

原: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促进经济社会发展,2001 10 27 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24 次会议通过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称《职业病防治法》),自 2002 5 1 日起施行。2011 12 31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24 次会议、2016 7 2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第 21 次会议、2017 11 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30 次会议、2018 12 29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7 次会议对《职业病防治法》进行了修正。 

改为: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促进经济社会发展,2001 10 27 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称《职业病防治法》),自 2002 5 1 日起施行。2011 12 31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16 7 2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17 11 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018 12 29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职业病防治法》进行了修正。 

第四节 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p199

一、概述 原: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009 2 28 日,第十一届全 国人大常委会第 7 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 2015 4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14 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 2015 10 1 日起施行。2018 12 29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7 次会议对 《食品安全法》进行了修正。 

改为: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009 2 28 日,第十一届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2015 4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 2015 10 1 日起施行。2018 12 29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 《食品安全法》进行了修正。 

第五节 疫苗管理法 

p202 一、概述 原:为了加强疫苗管理,保证疫苗质量和供应,规范预防接种,促进疫苗行业发展,保 障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2019 6 29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11 次会 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以下简称《疫苗管理法》),自 2019 12 1 起施行。 

改为:为了加强疫苗管理,保证疫苗质量和供应,规范预防接种,促进疫苗行业发展, 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2019 6 29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 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以下简称《疫苗管理法》),自 2019 12 1 日起施行。 

第四章 医疗法

第二节 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 

p217 一、概述 原:2009 8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10 次会议、2017 11 4 月第十 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30 次会议对《母婴保健法》进行了修正。 

改为:2009 8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2017 11 4 月第十 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母婴保健法》进行了修正。 

第三节 献血法

p220 一、概述 原:1997 12 29 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29 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 

改为:1997 12 29 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 

第四节 医师法

p221-225 整节均有改动

一、概述 医师,是指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包括执 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为了保障医师合法权益,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加强医师队伍建设,保护人民健康,推进健康中国建设,1998 6 26 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 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自 1999 5 1 日起施行。 2021 8 20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 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自 2022 3 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同时废止。《医师法》有总则、考试和注册、执业规则、培训和考核、保障措施、法律责任、 附则 7 章,共 67 条。 《医师法》规定,医师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敬佑生 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职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规范,提高 执业水平,履行防病治病、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医师法》规定,每年 8 19 日为中国医师节。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执业, 受法律保护。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二、考试和注册 (一)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 《医师法》规定,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 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 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发给医师资格证书。 1.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条件 《医师法》规定,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 资格考试:具有高等学校相关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卫生机 构中参加医学专业工作实践满 1 年;具有高等学校相关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取得执业助理 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 2 年。 2.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条件 《医师法》规定,具有高等学校相关医学专业专科以上 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卫生机构中参加医学专业工作实践满 1 年的,可以参加执 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3.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条件 《医师法》规定,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满 3 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委托的中医药 专业组织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中医医师资格考试。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由至少 2 名中医医师推荐,经 省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及相 应的资格证书。 (二)医师资格种类 我国医师资格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 口腔、公共卫生四类。 (三)执业注册 《医师法》规定,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 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 中的申请人集体办理注册手续。除有《医师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外,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准予注册,将注册信息录入国家信息平台,并发给医 师执业证书。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1.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 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中的中医科、中西医 结合科或者其他临床科室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医师经相关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可以增加执业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对医师从事特定 范围执业活动的资质条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 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西医药技术方法。西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 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3.医师在两个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定期执业的,应当以一个医疗卫生机构为主,并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国家鼓励医师定期定点到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 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主执业机构应当支持并提供便利。 4.医师个体行医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执业医师个体行医,须经注册后在医 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 5 年;但是,依照《医师法》有关规定取得中医医师资格的人员,按照 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个体行医。 (四)不予注册、注销注册、变更注册、重新注册的情形 1.不予注册 《医师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②受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毕不满 2 年或者被依法禁止从事医师职业的 期限未满;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不满 2 年:因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被注销注册不满 1 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其他情形。 受理申请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不子注册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书 面通知申请人和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并说明理由。 2.注销注册 《医师法》规定,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注册,废止医师执 业证书:死亡;受刑事处罚;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暂停执 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 2 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 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应当办理注销手续的其他情形。 有上述规定情形的,医师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 30 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 管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职权发现医师有上述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通报准予注册的卫 生健康主管部门。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注销注册,废止医师执业证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 施监督检查,发现有《医师法》规定注销注册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废止医师执业 证书。 3.变更注册 《医师法》规定,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 应当依照《医师法》规定到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医师从事下列 活动的,可以不办理相关变更注册手续:参加规范化培训、进修、对口支援、会诊、突发 事件医疗救援、慈善或者其他公益性医疗、义诊;承担国家任务或者参加政府组织的重要 活动等;在医疗联合体内的医疗机构中执业。 4.重新注册 《医师法》规定,中止医师执业活动 2 年以上或者《医师法》规定不予注 册的情形消失,申请重新执业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 医疗卫生机构、行业组织考核合格,并依照《医师法》规定重新注册。 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通过参加更高层次学历教育 等方式,提高医学技术能力和水平。在本法施行前以及在本法施行后一定期限内取得中等专 业学校相关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可以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 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中医药等有关部门制定。 

三、执业规则 (一)执业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1.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的权利 主要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按照有关规范进行 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 方案;获取劳动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获得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执业基本条件和职业防护装备;从事医学教育、研究、学术交 流;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对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工 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2.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的义务 主要是:树立敬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 职责,尽职尽责救治患者,执行疫情防控等公共卫生措施;遵循临床诊疗指南,遵守临床 技术操作规范和医学伦理规范等;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依法保护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 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医学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质量;传推广与岗位相适应的健康科普知识,对患者及公众进行健康教育和健康指导;法律、法 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执业要求 1.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 按照规定及时填写病历等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 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以及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 的医学证明文件。 2.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和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需要实施 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师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 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 明确同意。 3.医师开展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其他医学临床研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遵守 医学伦理规范,依法通过伦理审查,取得书面知情同意。 4.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因抢 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 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工具等 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5.医师应当使用经依法批准或者备案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采用合法、合规、 科学的诊疗方法。除按照规范用于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 药品、放射性药品等。 6.医师应当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遵循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 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用药。在尚无有效或者更好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下,医师取得患 者明确知情同意后,可以采用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但具有循证医学证据的药品用法实施治 疗。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严格规范医师 用药行为。 7.执业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同意,可以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 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等适宜的医疗卫生服务。国家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利用互联 网等信息技术开展远程医疗合作。 8.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对患者 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 9.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 突发事件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医师参与卫生应急处置和医 疗救治,医师应当服从调遣。 10.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医疗卫生机构 或者有关部门、机构报告:发现传染病、突发不明原因疾病或者异常健康事件;发生或 者发现医疗事故;发现可能与药品、医疗器械有关的不良反应或者不良事件;发现假药 或者劣药;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执业助理医师的特别规定 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卫生 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在乡、民族乡、镇和村医疗卫生机构以及艰苦边远地区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卫生服务情况和本人实践 经验,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四、考核和培训 (一)考核内容 《医师法》规定,国家实行医师定期考核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 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医疗卫生机构、行业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 务水平、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考核,考核周期为 3 年。对具有较长年限执业经历、 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医师,可以简化考核程序。受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将医师考核结果报 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二)考核不合格的处理 《医师法》规定,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 3 个月至 6 个月,并接受相关专业培训。暂停 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 (三)表彰与奖励 《医师法》规定,对在医疗卫生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医师,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奖励: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在医学研究、教育中开拓创新,对医学专 业技术有重大突破,做出显著贡献;遇有突发事件时,在预防预警、救死扶伤等工作中表 现突出;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的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努力工作;在疾病预防控制、健 康促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法律责任 (一)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法律责任 在医师资格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纪 律等行为,情节严重的,1 年至 3 年内禁止参加医师资格考试。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资格 证书或者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予以撤销,3 年内不受理其相应 申请。 (二)医师执业活动中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违反《医师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 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执业活动 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 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置,或者由于不负责任 延误诊治;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 健康的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遣;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违反法 律、法规、规章或 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2.违反《医师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 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泄露患者 隐私或者个人信息: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 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 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 性药品等;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反诊疗 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⑥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3.违反《医师法》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执业 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4.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或者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5 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医 疗卫生服务或者医学临床研究。 (三)擅自开办医疗机构或者非法行医的法律责任违反 《医师法》规定,非医师行医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 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按 1 万元计 算。 《医师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 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节 精神卫生法 

p226 一、概述 原:为了发展精神卫生事业规范精神卫生服务,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2012 10 26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29 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以下简称《精神卫生法》),自 2013 5 1 日起施行。2018 4 27 日,第十三届全 国人大常委会第 2 次会议对《精神卫生法》进行了修正。 

改为:为了发展精神卫生事业规范精神卫生服务,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2012 10 26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 生法》(以下简称《精神卫生法》),自 2013 5 1 日起施行。2018 4 27 日,第十三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精神卫生法》进行了修正。 

第五章 药事法 

第二节 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 

p248 一、概述 原:为了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保护和促进公 众健康,1984 9 20 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7 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 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自 1985 7 1 日起施行。2001 2 28 日,第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20 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自 2001 12 1 日起 施行。2013 12 28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6 次会议、2015 4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14 次会议对《药品管理法》进行了修正。2019 8 26 日,第十三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12 次会议对《药品管理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自 2019 12 1 起施行。 

改为:为了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保护和促进 公众健康,1984 9 20 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自 1985 7 1 日起施行。2001 2 28 日,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自 2001 12 1 起施行。2013 12 28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015 4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药品管理法》进行了修正。2019 8 26 日,第十 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药品管理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自 2019 12 1日起施行。

 

如何获取完整版大纲

 

扫码关注公众号回复“乡村人文大纲”,速领《2022乡村医学人文概要大纲变动细节》,还有更多备考资料、备考方案免费领取,快快行动起来吧!

执业医二维码.jpg

 

 

 

 

 








在线咨询

医师 咨询

药师 咨询

护理 咨询

主治 咨询

扫一扫 关注微信

服务热线
400-966-2080





星恒教育订阅号

星恒教育服务号

TOP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