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乡村全科医师大纲

发布时间: 2021-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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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乡村全科考试大纲已发布!以下是新版大纲变动细节,请广大考生参考学习:

 

 
 
 
 
 
 

第一部分 医学人文 

第一章 医学心理 

第一节 概述 

 

 

p1 一、医学心理学的概念 

    原:医学心理学的学习目标最重要的就是要加强医生的心理健康认识,全面提高心理 健康的水平,从而使医生具有良好心理状态,更好地做好教死扶伤的医疗工作、更好地应 对类似新冠肺炎疫情的考验。 

    改为:医学心理学的学习目标最重要的就是要加强医生的心理健康认识,全面提高心 理健康的水平,从而使医生具有良好心理状态,更好地做好教死扶伤的医疗工作、更好地 应对类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考验。 

 

p2 三、医学心理学的基本观点 

    原:概括起来,大致有 6 个基本观点。 

    改为:概括起来,大致有六个基本观点。 

 

(六)人格特征作用的观点 

    原:上述 6 个观点贯穿于医学心理各个领域,指导着医学心理学各个方面的工作和研 究。 

    改为:上述六个观点贯穿于医学心理各个领域,指导着医学心理学各个方面的工作和研究。 

 

p3 原:第三节 心理应激的应对 

    改为:第三节 心理应激

 

p5 原:第五节 心理干预的基本方法 

    改为:第三节 心理干预 第七节 医师法 

 

p31-32 全节均有较大改动 

一、概述 

    医师,是指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包括 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为了保障医师合法权益,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加强医师队伍建设,保护人民健康,推 进健康中国建设,1998 年 6 月 26 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自 199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2021 年 8 月 20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自 202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同时废止。 1《医师法》有总则、考试和注册、执业规则、培训和考核、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 则 7 章,共 67 条。 

 

二、医师的基本要求及职责

    《医师法》规定,医师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敬佑 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职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规范, 提高执业水平,履行防病治病、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医师法》规定,每年 8 月 19 日为中国医师节。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执 业,受法律保护。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三、医师执业规则 

(一)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的权利

    《医师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1.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按照有关规范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 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2.获取劳动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 遇。 3.获得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执业基本条件和职业防护装备。 4.从事医学教育、研究、学术交流。 5.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6.对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 构的民主管理。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的义务

    《医师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1.树立敬业精神,格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救治患者,执行疫情防控 等公共卫生措施。 2.遵循临床诊疗指南,遵守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医学伦理规范等。 3.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依法保护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 4.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医学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质 量。 5.宣传推广与岗位相适应的健康科普知识,对患者及公众进行健康教育和健康指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医师执业要求

    1.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 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病历等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 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以及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 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2.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和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需要实 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师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 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 取得其明确同意。 3.医师开展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其他医学临床研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遵守医学伦理规范,依法通过伦理审查,取得书面知情同意。 4.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因 2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 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交通 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5.医师应当使用经依法批准或者备案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采用合法、合 规、科学的诊疗方法。除按照规范用于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 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 6.医师应当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遵循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 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用药。在尚无有效或者更好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下,医师取 得患者明确知情同意后,可以采用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但具有循证医学证据的药品用法实 施治疗。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严格规 范医师用药行为。 7.执业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同意,可以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 术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等适宜的医疗卫生服务。国家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利用 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远程医疗合作。 8.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对患 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 9.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 的突发事件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医师参与卫生应急处置 和医疗救治,医师应当服从调遣。 10.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医疗卫生机构 或者有关部门、机构报告:①发现传染病、突发不明原因疾病或者异常健康事件;②发生 或者发现医疗事故;③发现可能与药品、医疗器械有关的不良反应或者不良事件;④发现 假药或者劣药;⑤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 形。 

四、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范围与要求 

    《医师法》规定,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 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在乡、民族乡、镇和村医疗卫生机构以及艰苦边远地区县 级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卫生服务情况和本人实践经验,独 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第十八节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p42 一、概述 

    原: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 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2001 年 12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大 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 生育法》),自 2002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2015 年 12 月 27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 十八次会议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行了修正。《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有总则、人口发展 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生育调节、奖励与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服务、法律责任、附则 7 章, 共 47 条。 

    改为: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 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2001 年 12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 大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 3划生育法》),自 2002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2015 年 12 月 27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 第十八次会议、2021 年 8 月 20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人口与计划 生育法》进行了修正。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有总则、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生育调节、奖励与社会 保障、计划生育服务、法律责任、附则 7 章,共 48 条。 

 

 

二、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服务 

    p43 原:《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 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 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 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 指导与技术服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 施。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改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 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 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优生优育知识宣传教育,对育龄妇女开展围孕 期、孕产期保健服务,承担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规 范开展不孕不育症诊疗。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第二部分公共卫生 

第二章 卫生统计学和流行病学基本知识 

第六节 疾病的分布与影响因素 

 

 

三、疾病的三间分布 

p65(三)人群分布 3.职业 

    原:甚至某些疾病只与职业因素有关,如硅肺。 

    改为:甚至某些疾病只与职业因素有关,如硅肺(矽肺)。 

 

 

第三章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第一节 概述 一、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的定义

 3.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的区别与联系 

    p67 原:(1)健康教育要求人们通过自身认知态度和价值观念的改变而自觉采取有益 于健康的行为和健康方式。因此,从原则上讲,健康教育最适于那些有改变自身行为愿望 的人群。而健康促进是在组织、政策、经济、法律上提供支持环境,它对行为改变具有约 束性。 

改为:健康教育要求人们通过自身认知态度和价值观念的改变而自觉采取有益于健康 的行为和健康方式。而健康促进是在组织、政策、经济、法律上提供支持环境,它对行为 改变具有约束性。 

 

三、健康相关行为 

(一)促进健康行为 

    p68 2.促进健康行为分类 新增:(4)……后面增加一段:需要强调的是,很多行为并不能绝对地归属于某一个 类别,需结合具体情境综合判断。 第二节 健康教育内容 二、特殊人群的健康教育 

    p71 新增: 2.0-6 岁儿童健康教育内容 此阶段根据儿童发育特点,大致分为 3 岁以下婴幼儿阶段和 3-6 岁学龄前儿童两个阶 段。此阶段健康教育的对象除了儿童本人,还包括儿童的家长(照料者),通过教育家长 (照料者)去影响孩子。特别是 0-18 个月的婴幼儿,应以入户指导和社区活动为主,教 育的对象主要是家长(照料者)。(1)3 岁以下婴幼儿健康教育重点:遵循婴幼儿发展的年龄特点与个体差异,通过多 种途径促进婴幼儿身体发育和心理发展。重点内容是: 1)养成良好的饮食行为习惯。0-6 个月首选用纯母乳喂养婴儿,纯母乳喂养能满足 6 个月龄以内婴儿所需要的全部液体、能量和营养素。6 个月龄后及时合理添加辅食。婴儿 的食品中要少糖、无盐、不加调味品。幼儿食物的选择应依据营养全面丰富、易消化的原 则,应充分考虑满足能量需要,增加优质蛋白质的摄入,以保证幼儿生长发育的需要;增 加铁质的供应,以避免铁缺乏和缺铁性贫血的发生。 2)养成良好的生活和个人卫生习惯,如规律充足的睡眠,勤洗手、常洗澡,保持口腔 卫生,做好口腔护理,学会刷牙,预防龋齿等。 3)引导婴幼儿逐步形成规则和安全意识,预防异物吸入、烧烫伤、跌落伤、溺水、中 毒等伤害发生。 4)预防接种,防控传染病。 5)培养良好的用眼习惯。0-3 岁婴幼儿禁用手机、电脑等视屏类电子产品。 6)合理运动,保证充足的户外活动时间,选择适宜强度、频次的运动。 (2)3-6 岁学龄前儿童健康教育:应结合儿童的生活进行安全、营养和保健教育,既 要重视幼儿身体健康,又要重视幼儿的心理健康。健康教育的重点内容是: 1)建立良好的亲子、师生、同伴关系,在集体生活中情绪安定、愉快。 2)培养良好的饮食习惯,不挑食、不偏食,多吃水果、蔬菜,少吃甜食和油炸食品。 养成自己吃饭的习惯;一日三餐加 1-2 次点心,定时、定点、定量用餐;饭前不吃糖果、 不饮汽水等零食和饮料;饭前洗手,饭后漱口,吃饭前不做剧烈运动;吃饭时专心,细嚼慢咽,不边看电视或边玩边吃。 3)保证充足睡眠,每天应有 10-13 小时的睡眠。 4)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爱清洁、讲卫生,学会正确洗手,注意保持个人和生活场所 的整洁和卫生。 5)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学会保护自己,预防意外伤害。 6)预防传染病、营养不良等儿童时期常见病,开展防控健康教育。 7)合理运动:多种目标、多种环境、多种形式、多种强度,以满足更多的身体生理活 动要求。尽量减少久坐行为,其中每天屏幕时间累计不超过 60 分钟,且越少越好。 8)预防近视。0-6 岁是早期近视防控的关键期。户外活动能有效预防和控制近视的发 生。鼓励并带领孩子多参加以玩乐为主的户外活动或简单的体育运动,保证每日户外活动 时间在 2 小时以上。注意在户外活动中预防晒伤和其他意外伤害的发生。3-6 岁幼儿也应 尽量避免接触和使用手机、电脑等视屏类电子产品。学龄前幼儿不宜读写,避免过早施加 学习压力。充足睡眠、合理膳食也有益于近视的防控。3 岁后每 3-6 个月定期监测视力和 屈光发育情况,发现异常应及时就诊。 

 

 

第四章 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第二节 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与处理 

四、调查处理 

p83 3.针对传染源的控制 

    原:1)留验:即隔离观察。对甲类传染病进行留验。 

    改为:1)留验:即隔离观察。对甲类传染病及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的接触者应进行留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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