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一批材料(属于应税消费品但非金银首饰),该批材料发出时的实际成本为15万元,支付的加工费为12万元(不含增值税),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为30万元,消费税税率为10%。甲、乙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双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该批委托加工材料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甲企业应计入收回委托加工材料成本的金额为( )万元。
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一批材料(属于应税消费品但非金银首饰),该批材料发出时的实际成本为15万元,支付的加工费为12万元(不含增值税),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为30万元,消费税税率为10%。甲、乙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双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该批委托加工材料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甲企业应计入收回委托加工材料成本的金额为( )万元。
A.29.04
B.30
C.27
D.32.04
相关文章: